申报 1946年05月14日 第2版 第24511期
〔中央社南京十三日電〕何兼總司令應欽,十三日在國府紀念週席上報吿,大要如下:
第一,日本投降後中國陸軍總司令執行任務之情形三十四年八月十八日,奉到最高統帥命令,規定中國陸軍總司令之任務共十二條,茲將各項任務之執行情形分別報吿如下:
㊀”承委員長之命,處理中國戰區內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”査中國戰區(東北在外)包括台灣,澎湖及越南北部,敵軍共三十三個步兵師團,一個戰車師團,兩個飛行師團,四十個獨立旅團,一個獨立騎兵旅團,十九個獨立守備隊(等於獨立旅),六個海軍特別根據地隊,總數約一百三十萬人,早已全部繳械完畢。
㊁”指導各戰區,各方面軍分區,分期辦理一切接收敵軍投降之實施事宜”因中國戰區敵人分布區域甚廣,交通困難,為使敵軍迅速解除武裝,並容易集中管理遣送起見,共分為十六個受降區,指派十六個受降主官,規定一切受降程序。關於繳械遣俘以及一切軍事接收,尚能步調整齊,順利完成其任務。
㊂”秉承本委員長之意旨,對中國戰區內之敵軍最高指揮官發布一切命令”本人於受命後,即遵照實施,在卅四年九月八日以前,即敵軍總司令岡村寗次大將尚未簽降以前,本人以備忘錄方式通知岡村,規定一切手續,使其對於投降事宜先作各種準備,及九月九日,岡村簽降後,本部即以軍字第一號命令下達於岡村,規定自是日上午九時起,本人對岡村完全改用命令,訓令,所有九日上午九時以前之備忘錄,一律視同命令。所有中國本部(東三省在外)台灣,澎湖及越南北部之日本陸海空軍,完全接受本人之節制指揮,不受日本政府之任何牽制,即日本岡村之”支那派遣軍總司令官”名義取消,使其仍留南京,專任傳達及執行本人之命令。
㊃”秉承本委員長之指示與中國戰區美軍人員密切合作,辦理美軍佔領區,盟軍聯合佔領區敵軍投降後之處置”關於與美軍合作,其第一工作為空運部隊至京,滬,平,津,船運部隊至台灣。其次為美軍水陸兩棲部隊在靑島,天津,秦皇島登陸,協助國軍受降遣俘。再其次為遣僑,在中國戰區內(東三省在外)之日俘及日僑,共二○三萬九九七四人,分十二個港口遣回日本。截至本年五月五日止,已遣回日本者,為一六三萬一四三六人,尙餘四十萬另八五三八人,正在加緊遣送中,預計六月三十日以前,必可完全遣回日本。
㊄收復區內難民救濟,交通通信運輸之恢復事宜”,關於難民救濟,係由救濟總署辦理,本人無權指揮。關於交通通信運輸之恢復,在隴海綫以南,凡須加以軍事助力。始能恢復者,均經辦理完畢,並均已暢通,惟隴海東段(即徐州海州段)於恢復後,又被共軍截斷,刻尚未通。至於華北及東北方面,凡國軍到達之地,均已恢復,雖被共軍擾亂破壞,時通時阻,但國軍範圍內之交通,終能維持。
㊅指導各戰區,各方面軍分區,分期辦理接收偽軍投誠,編遣及剿辦不聽命令之偽軍事宜,在受降之際,偽軍總數為六十八萬三千餘人,均向政府投誠,截至現在止,業已解散四十三萬二千餘人,除偽淮海省長郝逆鵬𦦙投誠後,因不肯解散其偽軍叛變投共外,其餘均無不聽命令者。
㊆負責迅速處置南京偽組織政府,恢復南京及其附近之秩序,敬待國民政府還都,本人於去年九月九日在南京受降時,南京僅運到新六軍之五個連,當時城區敵軍約七萬,城內偽軍一萬餘,城外十公里即為匪徒出沒之區,本人當時一面趕運軍隊,一面處置敵偽軍,一面肅淸偽組織殘餘勢力,一面驅逐土匪,令派大批日俘參加市區淸潔及築路等工作。在五月五日政府還都時,此項任務業已完全達成,現在首都治安十分鞏固,本人可負責說,今後首都附近絕無不安之顧慮。
㊇”在辦理接受敵軍投降期間,秉承本委員長之指示,調動部隊,佔領中國戰區內各軍事·政治·經濟·交通要點及要港,構成收繳敵軍武器之有利態勢”,自受降以來,廣州·長沙·武漢·南昌·九江·安慶·南京·上海·杭州·徐州·鄭州·洛陽·靑島·濟南·北平·保定·石家莊·天津·山海關·歸綏·包頭·大同·太原·均經迅速佔領,惟古北口·張家口·承德·赤峯·多倫,因遭遇特殊障碍,未能到達。
㊈”對於非經政府指定之受降部隊,如有擅自接受敵軍投降,企圖擾亂我受降計劃者,得呈請本委員長懲罰之”,自受降迄今,共軍在華北各處雖曾屢次不奉命令,企圖接受敵軍數部份之投降,但均未辦到,故本人亦未呈請委員長採取處置。
㊉”敵軍應付本委員長所指定之部隊投降,如不遵我軍命令實施者,得由陸軍總司令下令,以武力制裁之,並對不遵命令之敵部隊長或敵軍最高指揮官,予以直接處置”,仰賴委員長德威,全部日軍在投降期間均確遵本人命令,迄未發生違犯命令之事實。
㊉㊀”指導監督並得處理收復區內一切黨政事務”,根據此項任務,陸軍總部在芷江時,曾設立收復區黨政接收計劃委會,由總部與政院派員合併組成,其辦事方法即向敵偽方面搜集各種册籍,加以整理分析,再依性質,命令岡村寗次及各地日軍司令,指定某項事業應保持原狀,於某日交與我政府某院部所派接收人員,惟此種辦法後有命令變更,未能實行,故陸總部到京後,僅係依各接收人員所持各該主管機關令其接收何種事業之命令,下令岡村寗次,遵照移交。
㊉㊁”指揮各戰區所有向收復區挺進及原在收復區各部隊,但各戰區在後方留防部隊,仍歸各戰區秉承本會(軍委會)之指示指揮之”。本人恪遵辦理,但除因事實需要,復奉委員長命令,將全國陸軍除川康黔所駐者外,均歸本人指揮,後勤總司令部及海軍艦隊,亦暫歸本人指揮,以迄於今。
陸軍總部原為戰時野戰軍最高指揮機關,現在國府業已還都,陸軍總司令部已無存在必要,故本人業已呈請撤消陸軍總部。
第二,”中央軍事機構之改組”,本人過去任軍政部長十四年半,參謀總長八年,兼陸軍總司令一年半,深感我中央軍事機構過於龐大複雜,現在抗戰結束,我最高統帥決心建立最進步之軍事制度,取消軍委會,改組國防部,於國防部之下,設參謀本部,一方面使今後之中央軍事機構簡單化,效率化,另一面將國防部歸入行政院,使國防部長成為內閣之一員。同時,於元首之統帥權則直接透過參謀總長,而對全國陸海空軍發號司令,此種制度十分合理,凡我軍人均竭誠擁護,而參謀本部之要職,並應多用靑年軍官。對於若干老將官之安置,一級上將六十二歲應退役,二級上將六十歲應退役,中將五十六歲應退役,其未滿現役年齡,而曾任重要軍職,學識優良,勛望卓著者,無論陸海空軍將領,均可選任為戰略顧問委會委員,此委員會直隸元首,平時研究國防及戰略有關之各種問題,戰時則出任高級指揮官。
第三,”關於南京房屋問題”(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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